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刑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戴付明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付明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43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付明,男,1989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汉寿县。2009年10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二年;2012年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12月7日被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一看守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付明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湘01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戴付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付明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戴付明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付明撤回上诉。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2刑初1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璠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张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彩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