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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渭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军,渭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渭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红亮,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超,男汉族,系渭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工作人员。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502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建军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0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渭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处执行回案款3025元并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赵建军,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02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矿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