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8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兴文县连天山生态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王本齐等人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文县连天山生态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王本齐,王本连,李耀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8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兴文县连天山生态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五星镇大同村11组。被执行人王本齐,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王本连,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李耀均,女,193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文县连天山生态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本齐等所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1528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川1528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鱼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