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02财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成云;宫复兴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成云,宫复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02财保245号申请人高成云,男。被申请人宫复兴,男。申请人高成云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宫复兴所有的湖南省益阳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X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高成云提供担保人吴小顺自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蒙X)作为本案担保。经审查,申请人高成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宫复兴所有的湖南省益阳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X万元停止支付三年。二、对担保人吴小顺自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一辆(蒙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高成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高成云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注: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向本院递交续封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审判员 巫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连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