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91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1164号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2号大街M10-15-7地块。法定代表人:周远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明,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甜,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哈大齐北城发展用地项目区。法定代表人:赵文龙。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安瑞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76元,减半收取4738元,由原告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文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