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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金传利等申请执行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万小敏劳务合同纠纷等三十八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传利,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万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403、518、565、616、625-635、637、639-647、649、651、666、669、674、683、701、410、664、718号申请执行人金传利等(详见附表)。被执行人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德威3号楼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65799124G。法定代表人万小敏,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万小敏,男,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在执行金传利等与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万小敏劳务合同纠纷等三十八案中,被执行人佛山市帝豪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万小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金传利等法律文书款610641.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6068.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对其限制高消费,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其负责人下落不明。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