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陈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65-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陈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0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赵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自动履行案件款20000元,下欠部分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某、赵某在银行的存款账户。执行费8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款项时予以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