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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康玉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康玉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614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西林大道兴隆路6号。负责人:刘秀远,系该联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彦军(特别授权),系该单位职工。被告:康玉礼,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康玉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5.00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远春(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