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民初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姚亮群、李明月等与李火崇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亮群,李明月,李明兰,李明英,李明明,李火崇,李火福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2民初1247号原告:姚亮群,住广西柳城县。原告:李明月,住广西柳城县。原告:李明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原告:李明英,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原告:李明明,现住河北宽城县。委托代理人:朱春,柳城县马山法律服务所。委托代理人:韦寅,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火崇,住柳州市柳北区。被告:李火福,住广西柳城县。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25日待裁事项:原告姚亮群、李明月、李明兰、李明英、李明明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姚亮群、李明月、李明兰、李明英、李明明负担。审 判 员 丘岳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覃贵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