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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彭雪林、陶玉秀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雪林,陶玉秀,邵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雪林,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陶玉秀,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干部,住江西省万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健英,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职工,住江西省万年县。再审申请人彭雪林与被申请人陶玉秀、邵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11民终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彭雪林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彭雪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雪林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程晓斌审判员  郑 彬审判员  范全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