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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某1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1,男,1988年2月22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平检公诉刑诉[2017]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9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1驾车载乘郝某、王某2途经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村内水塔路口时,遇前方道路施工,与拦车人员赵某(60周岁)发生口角,王某2下车与赵某互殴,王某1下车后将赵某肋部踢伤。经鉴定,赵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某2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7年5月1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1具有殴打老年人的从重处罚情节及自首、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6个月至9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唐丽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文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