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5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先锋与雷泰来、徐州福泰珠宝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锋,雷泰来,徐州福泰珠宝有限公司,徐州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隆达针织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5250号原告:李先锋,男,197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雷泰来,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徐州福泰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朱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雷泰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州隆达针织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田河村。法定代表人:雷伯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锋诉被告雷泰来、徐州福泰珠宝有限公司、徐州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隆达针织染整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7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程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川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