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晨与周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晨,周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高晨,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周雄,男,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执行高晨与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周雄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光辉执行员 吴昌泽执行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