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勇与刘林林相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刘林,刘祥富,林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207号原告:刘勇,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刘林,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刘祥富,男,194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林相华,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刘勇与被告刘林、刘祥富、林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雪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