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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勇与刘林林相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刘林,刘祥富,林相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2207号原告:刘勇,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刘林,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刘祥富,男,194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林相华,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刘勇与被告刘林、刘祥富、林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雪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