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5民初3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学记与徐文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记,徐文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3409号原告:陈学记,男,1955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代理人陈润东,陈学记之子,199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徐文燕,女,30岁,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记与被告徐文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学记于2017年6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学记负担。审判员  樊庆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