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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崔平与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平,彭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平,男,1959年02月0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峰,华阴市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彭小平,男,1963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崔平与被执行人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82民初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小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小平归还借款50000元、利息1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9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彭小平有工资账户,本院已依法对该账户予以冻结。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崔平的委托代理人王华锋的意见,其表示先撤回本次执行申请,待冻结账户的余额达到本案执行标的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82执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卫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