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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向家申与杨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家申,杨万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3民初424号原告:向家申,男,1968年1月23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经常居住地:湖北省巴东县。被告:杨万山,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原告向家申与被告杨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家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万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家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5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450元用于资金周转,现��还款期限早已经逾期,原告为此笔借款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原告向家申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杨万山于2016年12月23日出具的借条1份,用于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5450元的事实。被告杨万山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对于原告向家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被告杨万山未提交相反证据,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经营“巴东县布耐德盲人按摩店”期间,被告多次向其借款,且没有偿还。2016年12月23日,经结算被告共计下欠原告借款5450元,被告当即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向家申人民币伍仟肆佰伍拾元整,小写:5450.00元”。后被告多次向原告催讨借款,被告均未偿还,故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诉至本院,请求解决。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提供借款,被告给原告立下借条,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民间借贷合同未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随时返还。被告杨万山在原告向家申多次向其催讨借款后仍未偿还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的责任。故原告向家申要求被告杨万山偿还5450元借款本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万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万山偿还原告向家申借款本金545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万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帐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靳永辉审 判 员 向 洪审 判 员 石英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 芹书 记 员 谭 纯附本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