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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刑终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彩娟��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王某1,张彩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刑终20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系被害人王某2���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王某2母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男,200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系被害人王某2之子。法定代理人何某,女,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王某1之母,无业,住址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彩娟,女,1979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户籍地为青龙满族自治县。2013年4月10日,张彩娟因犯窝藏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2014年12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辩护人马品懿,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彩娟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王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5)秦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王某1、被告人张彩娟不服,均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冀刑终字2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冀03刑初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彩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王某1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彩娟与被害人王某2系情人关系。被害人王某2曾因琐事多次对被告人张彩娟实施暴力行为,被告人张彩娟因此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求救。后来张彩娟向王某2提出终止情人关系遭到其拒绝并继续对张彩娟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2014年12月6日傍晚,被害人王某2来到被告人张彩娟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方明珠城G5栋3单元1002室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北卧室中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2与张彩娟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厮打,王某2手持剪刀刺扎张彩娟,张彩娟受伤后,随手拿起放在该卧室床上的尖刀刺扎王某2的胸部一刀,致王某2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王某2系胸部受到锐性物体作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告人张彩娟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彩娟通过拨打社区卫生诊所和120电话的方式进行施救,后拨打110报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彩娟供述及辨认笔录载明:其和王某2是情人关系。2013年其提出分手,王某2就动不动打其一顿,二人关系就不好了。2014年11月的5、6号,王某2向其要钱,其不给王某2就要打其,其报警后派出所出警了。4月份王某2向其要钱,其不给,王某2就把其眼睛打伤了,到海港医院眼科看的病。去年在其家楼下被王某2打,附近邻居都拉架了。王某2还到亚泰商场其打工的摊位找其要钱,其没给,王某2就打其,拿小刀把其的脸都划了。其把捷达车卖了,王某2又来要钱,其不给就挨打,说其又和���的男人好。2014年12月7日晚上5、6点钟,其在家做饭时,有人敲门。其问谁,王某2说是其祖宗,其不想开门,王某2说不开就踹,踹开就杀了其,其怕影响邻居,就把门开开了。王某2进屋就怀疑屋里还有其他男人,挨个屋看,见没有其他人,就跟其说要两千块钱,还向其要了一个小塑料管。那个小塑料管是王某2以前留在其家的,应该是吸毒用的。吃饭后,其和儿子就去他的同学家了。回来后,其儿子去大屋睡觉,其和王某2在小屋睡。王某2认为其有钱不给他花,反复问其卖车的钱哪儿去了、是不是还有别的男人,说其不老实就杀了其。王某2每次来就把其家的刀放到床上,当天二人吵吵时候,王某2把刀拿出来,让其自己扎自己,后来就把刀放到床上了。二人又吵起来后,王某2就在床头柜上拿起一把剪子,向其比划说要杀其,用剪子点其脸和胸部。其当时没在意,后��发现这些部位都被划破了就还手和他胡拉,王某2就骂还敢还手并说要弄死其。其看到他拿东西要打其,就用右腿蹬他,王某2用剪刀扎了其右小腿,其感觉一疼痛。看到王某2又向其扑过来,其就随手摸到床上的水果刀朝他扎了一下。当时王某2抓着其头发,其挣脱后,打开灯看到王某2的肚子上有血,王某2就躺在床上了。其赶紧用手机打120,随后给楼下的铁艳诊所女医生打电话,然后就打110报警。2015年1月8日,被告人张彩娟两次分别从多把不同刀具中辨认出其用来扎被害人王某2的刀。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平时王小宝老上其家,还经常打其母。案发当天晚上18时左右,王小宝到其家敲门,其母不开他就在门口骂其母,开门后王小宝就进小卧室了。其和其母给同学送东西回到家时20时左右,后来其母和王小宝吵了起���。其到大卧室睡觉,其母哄其时王小宝就跟了进来打了其母一耳光,并把其母叫到小卧室,其听到他们说什么纸,过一会儿其就睡着了。后来又被他们吵架的声音吵醒了,其上洗手间时看到他们在小卧室吵架。其回大卧室又睡觉了,之后被其母叫醒,其看到王小宝躺在小卧室的床上,其母在旁边给他止血。其母让其给120打电话,她自己给楼下一单元阿姨打电话。其母又给其大姨打电话。一会儿阿姨上来了,但阿姨不会止血。过一会儿大姨也来了,120把其母和王小宝拉走了。其母的睡衣上有血,是腿部和腰部。地上有把剪子,其听其母对别人说是用刀刺的,但是其没有看到刀。3、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其今天凌晨0时50分左右到东方明珠城G5栋3单元1002室出的诊。该房业主用手机先后给其打了5个电话。其到了以后看见“小宝”在小卧室的床上���着,心脏部位有伤口,伤口外有少量血迹,女业主坐在床边叫“小宝”的名字,见其进屋就说“小宝”打她,她就攮了一刀,随后120急救人员就到了。其没有对“小宝”采取抢救措施,因为其处理不了。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和王某2是夫妻关系,但没有结婚证。2002年开始在一起的,双方家长也都承认。二人还有一个10岁的儿子,2005年生的。其是今年7、8月份知道王某2和张彩娟有不正当关系的,二人还吵了两三次。其是在王某2进戒毒所以后才知道他吸毒的。公安机关让其看的尸体就是其丈夫王某2。5、证人雷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7日凌晨是其值班,接到120指挥中心通知,东方明珠城G5栋3单元1002室有人受刀伤,指令出警。其和护士高某、司机史长虹一齐赶到东方明珠城G5栋3单元1002室。进入室内,其看到四个人,一个男孩在客厅,一个女的和其二人一起进的门,另一个女的在卧室,身上有伤,一个男的躺在卧室床上。其二人立即对躺在床上的男的进行抢救,此人左胸部心脏部位有个刀口,其对他的伤口做了紧急处理,然后送上救护车。之后又把受伤的那个女的腿部包扎了一下,那女的和其一起下的楼,一起上的救护车。其把受伤的女的和那个男的都送到了人民医院急诊室。受伤的女的告诉其,是那男的先用刀扎的她,她抢的刀把那男的扎了。那男的血压当时测不出来了,脉搏也摸不到了。6、证人齐某的证言,证实其的商店位于亚泰商场一楼,大概是2014年的秋天,当时这个叫小宝的把张彩娟从店里喊出去,其通过窗户看到小宝抓着张彩娟的头发把张彩娟打了。后来其和董姐拉架的。其知道张彩娟的丈夫因为犯罪被公安机关处理了,她有没有男朋友其不清楚。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张彩娟和小宝好像姘居在一起的,平时张彩娟向其等说她不想理小宝,可小宝总是来纠缠她。为了躲避小宝,她还换过锁。那次他俩为啥打架其不清楚。其从窗户看见他俩打半天别人也没劝住,其出去才劝开的。小宝手里有把小刀,张彩娟脸上青,手上有地方出血,身上都是土。8、证人穆某的证言,证实去年的一天,其到楼下倒垃圾,看到那个美女(东方明珠城2小区G5栋3单元1002室的女的)和小宝在草坪撕扯。美女的儿子也在旁边。其就和燕东超市的小燕一块去拉架。美女的脸被打青了,手破了。地上有部被摔碎的手机。9、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张彩娟是在亚泰卖货时认识的。去年六七月份的样子,那天其在外边摆摊,突然听到在张彩娟卖货��摊位内有一个男的叫着张彩娟的名字骂,其回头看到有个男的拽着张彩娟的头发打,其就跑过去拉开了。那男的在那儿骂了一会就走了。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海港公安分局的法医在市第一医院太平间做尸检时,其在现场。其通过死者面目特征确定死者为其儿子王某2。王某2,1980年12月8日出生,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牛兰甸村人,无业,妻子叫何某,儿子叫王某1,10岁。11、现场检测报告书编号(20141209001)载明:张彩娟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呈阴性。12、提取笔录载明:为查明案情,侦查员用采血针从张彩娟右手食指提取血液一份并吸附到DNA采集卡上。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冀秦海公(刑)勘(2014)K1303020000002014120092载明:中心现场位于东方明���城G5栋3单元1002室住宅内。该住宅位于3单元10层,房门口朝北,房门是以东为轴向北开启的防盗门,房门及锁均未见异常,房间结构为两室两厅结构。北卧室(南北长300CM、东西宽330CM、高350CM)门口朝东,房门是以南为轴向西开启的木质门,门及锁均未见异常。屋内靠东墙北侧为一张双人床(床东西长210CM、南北宽160CM、高33CM),床上铺有被褥、床单、枕头,在被子上距离床沿75CM、西沿20CM处可见有剪刀一把。在被罩上距离床南沿75CM、抵西沿可见有20CM×5CM面积的擦蹭血迹,棉签蘸取。床单上距离南沿60CM、西沿122CM处可见有20CM×15CM范围的血迹。床西侧地面上:距离南墙155CM、西墙120CM处可见尖刀(全长22.7CM、刃长12.7CM、刃宽1.7CM)1把、纽扣1个;距离南墙160CM、西墙100CM处可见有37CM×15CM范围的滴落状血迹。床南侧地面上距离南墙120CM、东墙60CM处地面上可见30CM×35CM范围的��蹭血迹。门口地面上距离北框25CM处可见10CM×8CM范围的擦蹭血迹。双人床南侧靠东墙为床头柜,床头柜上可见有开瓶的白酒1瓶、装有烟蒂的烟灰缸1个、开封的香烟1盒以及冰毒试纸1个。靠西南墙角可见有电脑桌,该电脑桌东侧靠南墙为一书柜,书柜上为佛龛,在书柜上数第一层上可见一扑克牌盒,盒子内可见塑料软管3个及疑似冰毒包装袋1个。余未见异常。上述痕迹、物证已提取。14、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冀)公(秦海)鉴(尸检)字(2014)0146号载明:尸体检验:(1)尸表检验一男性尸体,尸长176CM,发育正常,体型偏瘦。尸斑呈暗紫红色,分布于尸体背侧未受压部位;尸僵强硬,存于尸体周身各大关节。头部:双眼结膜苍白,瞳孔散大同圆,余伟健一场。颈部:未见明显损伤。躯干:左乳内侧见一长度为1.7厘米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创腔深达胸腔。右乳下侧见面积为0.5×0.2厘米表皮剥脱。四肢:未见明显损伤。余未见明显损伤。(2)解剖检验:沿头部正中冠状切开,头颅未见异常。沿胸腹部正中联合切开,左胸第4、5肋骨间见长度为1.4厘米创口,创缘整齐。打开肋骨,左侧胸腔可见大量积血,右侧胸膜粘连。心包前侧可见长度为1.2厘米破裂口,剪开心包,心包腔可见积血,左心室可见一贯通创,前壁创口长度为1.5厘米,后壁创口长度为1.1厘米,均创缘整齐。余未见异常。(3)提取检材及处理:提取死者血样、尿液备检。(4)论证:①根据尸检所见死者左胸部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光滑分析:死者损伤形态符合锐性物体作用所致。②根据尸检所见死者左胸腔大量积血,左心室贯通创分析:死亡原因符合左胸部受到锐性物体作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4)鉴定意见:王某2系胸���受到锐性物体作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15、秦皇岛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冀秦公物鉴法物字(2014)366号载明:委托单位: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检验要求:DNA检验。(1)物证及样本:①现场床上剪刀一份,标记为1号检材。②现场床西侧地上刀一份,标记为2号检材。③现场被罩上血迹一份,标记为3号检材。④现场床西侧地面血迹一份,标记为4号检材。⑤现场床南侧地面血迹一份,标记为5号检材。⑥现场北卧室门口处血迹一份,标记为6号检材。⑦王某2血样一份,标记为7号检材。⑧张彩娟血样一份,标记8号检材。(2)检验:按行标GA/T765-20085.1.4方法,对1-6号检材进行抗人血红蛋白中属试验,按行标GA/T383-2002种CheIex法提取1-8号检材DNA,取1-8检材DNA适量,用ID-PIus试剂盒进行PCR复合扩增,扩增产物应用AB-3130xI型DNA序列分析仪电泳分离和激光扫描分析,得到上述检材基因分型。(3)检验结果:1-6号检材人血红蛋白确证实验均为阳性;2、3号检材未检出STR分型。(4)论证:D3S1358、VWA、FGA、D21S11、D18S51、D5S818、D13S317、D7S820、D8S1179、TH01、TPOX、CSF1PO、D2S1338、D19S433等基因位点均是人类遗传标记,具有人类种属特异性和组织同一性,联合应用可以进行同一认定,其累积个体识别机率值为1-2.244×1017。本案中送检的1号、5号、6号检材STR分型与张彩娟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检测结果相同,采用中国STR群体遗传资料统计分析得到信息,1号、5号、6号检材为张彩娟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87×1018。本案中送检的2号、4号检材STR分型与王某2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检测结果相同,采用中国STR群体遗传资料统计分析得到信息,2号、4号检材为王某2所留的似然比率为1.84×1018。(5)鉴定意见:送检的“现场床上剪刀”上的血迹、“现场床南侧地面血迹”“现场北卧室门口处血迹”上所检出血迹的STR分型与“张彩娟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87×1018。送检的“现场床西侧地上刀”、“现场床西侧地面血迹”上检出血迹的STR分型与“王某2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84×1018。16、报警案件登记表及秦皇岛市接处警综合单,载明2014年11月3日,在东方明珠城G5栋3单元1002室,朋友发生纠纷,有肢体冲突,未受伤,男女朋友间的经济纠纷,告知其相互协商解决。17、案件来源载明:2014年12月7日凌晨1时14分15秒市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犯罪嫌疑人张彩娟电话(133××××0212)投案,称自己在东方明珠城G5-3-1002杀人了。市局指挥中心接警后立即向海港分局转警,刑警大队接警后赶赴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同时到秦皇岛市第一医院确定受害人王某2死亡后,对投案人员张彩娟进行控制,并对该案立案侦查。18、到案经过:载明2014年12月7日凌晨1时许,海港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市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有一名叫张彩娟的女子,在东方明珠城G5栋3单元1002室杀人了”。刑警大队接警后赶赴第一医院急救中心对投案人员张彩娟进行控制,通过讯问张彩娟,其供述了用刀扎伤死者王某2的过程。19、人身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公冀秦海损鉴字(2014)01055号载明:张彩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王某2户籍证明:户号716004565;户别:家庭户;性别:男,户主王某长子;身份证号码:。21、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2012)海刑初字第672号载明:被告人张彩娟犯窝藏罪,于2013年4月10��被判处管制一年。22、海港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张彩娟故意伤害致死案中,笔录上出现的“王某3宝”与“王某2”是同一人,应为王某2。23、物证检验报(冀)公(秦)鉴(物检)字[2014]162号,载明检材和样本:①现场提取小塑料袋1个,②王某2尿样约10毫克;检验要求:所送检材是否含有毒品成分;检验:分别取检材,用有机溶剂提取,经GC/MS分析;检验意见:①检材和②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4、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载明关于被告人张彩娟故意伤害致死案的起因,该案卷中已有明确的叙述。被害人的过错程度及被告人是否有防卫性质,请检察院、法院根据卷中证据依法核定。25、秦皇岛市抚宁区大新寨镇牛兰甸村村委会证明:证实其村村民王某2,男,家庭五口人,有父母妻儿。2002年其与黑龙江省五常市八家子乡靠山村八屯何某结婚但没有登记,婚后生一子王某1,身份证号。共同生活的其父王某,身份证号为;其母张某身份证号为。全家五口人长期居住本村。王某、张某夫妇育二名子女。26、黑龙江省五常市八家子派出所户籍证明:户号为378008939,农业家庭户口,户主为何某,长子王某1。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彩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张彩娟于案发后及时拨打110报警投案,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致被害人王某2死亡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与被告人保持情人关系期间,被害人王某2多次殴打被告人张彩娟,对此张彩娟曾向公安机关报案求救,且提出与王某2分手,遭到王某2的拒绝并扬言杀死张彩娟;案发时,被害人王某2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因向被告人张彩娟要钱未果,便手持剪刀将张彩娟打伤并扬言杀死其的行为,对引发本案存在明显过错。综合考虑其二人在交往过程中,王某2的多次不当行为情况以及案发后被告人张彩娟积极采取救治措施等诸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彩娟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彩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张彩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处理被害人后某的丧葬费23119.5元;误工��786元;被抚养人王某、张某、王某1生活费共计164960元,其中第一年至第八年王某、张某、王某1的生活费为8248元/年×8年=65984元,第九年至第二十年王某、张某生活费分别为8248元/年×12年÷2人=49488元;合计人民币188865.5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彩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王某2吸食毒品后情绪失控,对张彩娟的伤害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张彩娟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对被害人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改判张彩娟无罪。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王某1上诉提出:一审判决未判赔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对被告人张彩娟量刑畸轻。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彩娟与被害人王某2系情人关系。关系存续期间,被害人王某2曾因琐事多次对上诉人张彩娟实施暴力行为,张彩娟因此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求救,后来张彩娟向王某2提出终止情人关系遭到其拒绝,并继续对张彩娟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2014年12月6日傍晚,被害人王某2来到被告人张彩娟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东方明珠城G5栋3单元1002室家中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北卧室中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王某2与张彩娟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厮打。王某2用剪刀刺扎张彩娟,张彩娟受伤后,随手拿起放在该卧室床上的尖刀刺扎王某2的胸部一刀,致王某2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王某2系胸部受到锐性物体作用致心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张彩娟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彩娟通过拨打社区卫生诊所和120电话的方式进行施���,后拨打110报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人身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张彩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所提被害人王某2吸食毒品后情绪失控,对张彩娟的伤害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张彩娟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原判已予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张某、王某1所提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彩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文明审判员  袁 航审判员  王金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迎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