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2执9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应春勇、张健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春勇,张健美,浙江泱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樊建龙,张健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97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应春勇,男,196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张健美,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被执行人:浙江泱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莲都区金牛大厦1单元1701室。法定代表人:张健美。被执行人:樊建龙,男,194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张健君,男,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应春勇与被执行人张健美、浙江泱泱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樊建龙、张健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春勇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17)浙1122执9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姚周威附:裁判文书使用法律条文依据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