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刘习中与孙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习中,孙秀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419号原告:刘习中,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孙秀峰(又名孙战海),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原告刘习中与被告孙秀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习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