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麻熊犯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麻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刑更24号罪犯麻熊,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四川省阿坝县人,藏族,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阿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日作出(2012)阿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11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德刑执字第748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8日止)。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阿坝监狱进行了公开审理,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攀辉、杨剑光出庭履行职务,阿坝监狱委派朱明慧、文盈盈到庭履行职务,罪犯麻熊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麻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麻熊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麻熊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麻熊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7年8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洲海人民陪审员 马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