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仙发与王应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仙发,王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周仙发,男,生于1982年4月24日,汉族,普洱市思茅区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王应明,男,生于1964年8月23日,四川省资阳市人,初中文化,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周仙发与被执行人王应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应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应明支付申请执行人周发仙欠款434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87.00元、执行费566.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应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斌审 判 员 何春玲代理审判员 徐元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