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7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强兴与冉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043号原告:陈强兴,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开发区。被告:冉进,男,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开发区。原告陈强兴诉被告冉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强兴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强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兴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强兴负担。审判员 林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