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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7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强兴与冉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7民初1043号原告:陈强兴,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长乐市,现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开发区。被告:冉进,男,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开发区。原告陈强兴诉被告冉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强兴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强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强兴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强兴负担。审判员  林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