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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

案由

虚假宣传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250号原告:宋晓辉,男,汉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被告: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杜玉玲。原告宋晓辉与被告邹平圣豪购物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分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宋晓辉于2017年6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判员  曲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笑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