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金才与杨绪现、宋生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才,宋生强,杨绪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才,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黑池镇,农民。被执行人宋生强,男,汉族,中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城关镇,教师。被执行人杨绪现,男,汉族,大专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解放路南段02号,教师。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金才与被执行人杨绪现,宋生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7)陕0524民初66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绪现,宋生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金才于2017年05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宋生强因经营生意亏损较大,致生产生活较为困难,双方经协商,由杨绪现当庭付给申请人5000元,其余45000元,由被执行人宋生强自2017年7月份起,每月底前付给申请人2000元,直至结清,期间可适当增加还款数额,利息可执行协商,执行费由宋生强负担。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2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可持判决书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