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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11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武陵源分局申请张家界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武陵源分局,张家界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811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武陵源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大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李景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邓超,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邓名前,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家界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岩门村污水处理厂。法定代表人杨奇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武陵源分局申请执行张武环按日连罚[2016]3号《按日连续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武陵源分局以被执行人张家界碧水源水务科技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武陵源分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界市环境保护局武陵源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桃益审 判 员  唐 亮人民陪审员  黎兴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举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