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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2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瑞兰与梁承喜马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兰,梁承喜,马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248号原告:李瑞兰,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茹,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信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承喜,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马德龙,男,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栋,男,1981年1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市。负责人:甘良成,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兰与被告梁承喜、马德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瑞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瑞兰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乔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海贝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