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与上海雅欢实业有限公司、王轩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上海雅欢实业有限公司,王轩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1010号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170号3幢10楼365室。代表人:吕秀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强,上海凯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雅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4幢1层D区138室。被告:王轩,男,汉族,1972年4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虹口区。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与被告上海雅欢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轩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其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缴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其需要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货运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雅欢实业有限公司、被告王轩的起诉。审判员 柯永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元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