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葛常兴与临沂千山苗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常兴,临沂千山苗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2158号原告:葛常兴,男,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千山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老屯村。法定代表人,徐玉菊。原告葛常兴与被告临沂千山苗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葛常兴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葛常兴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常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3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葛常兴负担。审判员 诸葛晓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