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林振英、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英,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19号申请执行人:林振英,女,194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杜德琪,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俞进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证英与被执行人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日作出(2016)桂0521执1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浦县廉州镇还珠南路289号4幢1单元1404号房屋,因被执行人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在另案也作为被执行人,目前暂不宜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