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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龙与被执行人韩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龙,韩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赵龙。被执行人韩胜利。申请执行人赵龙与被执行人韩胜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7)冀0803执1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元,全部未受偿。三、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世伟审 判 员  张惠锴人民陪审员  张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