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4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区供电分公司与秦皇岛市森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区供电分公司,秦皇岛市森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4民初450号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抚宁区抚宁镇东街长征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3MA07KKFG31。主要负责人:马东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兰,抚宁区百通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邸佳莹,公司职员。被告:秦皇岛市森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18号春光招待所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90987318J。法定代表人:吴振彤,经理。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冀北抚宁供电分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森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森田物业服务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冀北抚宁供电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素兰、邸佳莹、被告森田物业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振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网冀北抚宁供电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尚欠原告电费及违约金143536.41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牛头崖镇奇乐家园原由秦皇岛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为了规范管理减少业主与物业矛盾,维持稳定,于2015年11月由北戴河区政府住建局物业办联系,将奇乐家园转交给被告森田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电费实际被告森田物业服务公司收缴。2016年7月30日北戴河区牛头崖镇政府、被告森田物业服务公司、原告国网冀北抚宁供电分公司三方签订凭证一份,同意把发票的客户名称更名为被告森田物业服务公司。协议达成后原告为被告出具一至四月份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电费发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但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被告森田物业服务公司辩称,原告诉被告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司认为诉讼主体不对,被告公司不应作为被告。1、根据物业法的规定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可由开发商聘请物业公司和指定物业公司来管理。本小区的开发商是开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本小区因土地违规,该小区属于违章建筑状态,没有与被告公司签订物业合同,被告公司在该小区管理也是被建筑商刘宏波采用欺骗手段进行管理,现在开发商未与被告公司签订物业合同,原告在诉状中说政府为了维稳不让被告公司撤出该小区。所以被告公司认为本案的被告应该是秦皇岛开源房地产有限公司。2、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公司已与电力公司签订供电合同、发票户头变更事宜,户头应该由物权所有人开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及被告公司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在电力主管部门变更,现在的变更并未征得开源房地产的同意,原告就将户头变更被告公司名下,这种做法违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将户头变更为由诉被告公司欠电费,诉讼主体不对,不是合法所得,不能生效。综上被告公司认为法院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森田物业服务公司为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奇乐家园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奇乐家园小区的电费实行由物业代收代缴的方式。奇乐家园小区电费发票户名原为秦皇岛市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7月30日,北戴河区牛头崖镇政府、被告森田物业服务公司、原告国网冀北抚宁供电分公司三方证明将电费发票的户名更名为被告森田物业服务公司。2017年1月至4月份,被告森田物业服务公司共欠原告国网冀北抚宁供电分公司电费137330.3元未缴纳,违约金6206.11元,总计143536.41元。2016年至2017年度的取暖费以由被告森田物业服务公司向供暖业主收取。上述事实有2016年7月30日证明、供电营业规则、电费发票、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森田物业服务公司对北戴河区牛头崖镇奇乐家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该小区的电费由被告森田物业服务公司代收代缴,原、被告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森田物业服务公司代收电费、收取取暖费后,应及时向原告国网冀北抚宁供电分公司缴纳电费。被告森田物业服务公司拖欠不付,应承担给付责任及违约责任。被告森田物业服务公司的抗辩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森田物业服务公司对拖欠原告国网冀北抚宁供电分公司的电费应承担给付责任及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皇岛市森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秦皇岛市抚宁区供电分公司电费款及违约金计143536.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5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森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肖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静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