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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执保5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江门市骏业纸制品有限公司与江门嘉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刘建华等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骏业纸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嘉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刘建华,江门市晶元光电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511-1号申请人:江门市骏业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小泽村、文龙村(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68862816-1。法定代表人:叶崇焕。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淑华、黄玉莲,均是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江门嘉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兴业路**号*幢(自编*#-4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5105125-5。法定代表人:刘建华。被申请人:刘建华,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申请人:江门市晶元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创业路**号*幢厂房。组织机构代码:57790771-5。法定代表人:周冬亮。申请人江门市骏业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嘉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刘建华、江门市晶元光电照明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445319.61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江门市骏业纸制品有限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2642-1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骏业纸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骏业纸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445319.61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嘉华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刘建华、江门市晶元光电照明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746.59元,由申请人江门市骏业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婉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