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朱荣、张苍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张苍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朱荣,女,199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淮滨县。被执行人:张苍木,男,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申请执行人朱荣与被执行人张苍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苍木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荣执行款5872.55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钧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伟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