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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刑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王凤英与寇忠义过失致人死亡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某,马某2,马某3,马某4,王凤英,寇忠义,寇旭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174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某,女,193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系本案被害人马某1妻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2,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古交市。系本案被害人马某1养子。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3,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系本案被害人马某1长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4,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系本案被害人马某1次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凤英,女,1958年3月14日出生于古交市,汉族,文盲,无业,住古交市。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百策、常菲,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寇忠义,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系被告人王凤英丈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寇旭梁,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系被告人王凤英儿子。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王凤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晋0181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王凤英均不服,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一审判决定性不当,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王凤英刑事责任,判决王凤英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44000元为由提起上诉;被告人王凤英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被害人死亡系自身过错意外所致,其不构成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证据材料,讯问上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影响对案件的准确定性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古交市人民法院(2016)晋0181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古交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判长 杨 力审判员 贾 仑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小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