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高伟、雷阳、谢春梅、马成宏、赵桃、陈光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高伟,雷阳,谢春梅,马成宏,赵桃,陈光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0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董文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影,系支行员工。被告:高伟,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雷阳,女,199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谢春梅,女,198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马成宏,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赵桃,女,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陈光立,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与被告高伟、雷阳、谢春梅、马成宏、赵桃、陈光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所欠借款。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申请撤诉,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支行负担。审判员  潘秀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