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尹其容、唐发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其容,唐发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尹其容,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唐发坚,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尹其容与被执行人唐发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0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发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尹其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唐发坚归还借款本息984017.3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2元,执行费109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发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2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依贤审 判 员 韦作鼎代理审判员 韦汉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覃英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