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民终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邵阳市中电投资有限公司、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邵阳市中电投资有限公司,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9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中电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九公桥镇邵田村。法定代表人:蒋仲启,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青岛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20943U。法定代表人:兰金堂,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涛,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邵阳市中电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船重工中南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都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邵阳市中电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970元,减半收取9485元,由上诉人邵阳市中电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兆勇审判员 赵春红审判员 肖小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