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向晓愉与被执行人陈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晓愉,陈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向晓愉,男,1986年10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陈亮亮,男,1981年12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晓愉与被执行人陈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偿还申请人债务,执行费300元由陈亮亮承担,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8执恢52号案件的执行。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