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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罗楚君侵犯著作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楚君

案由

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613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楚君,女,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因本案于2012年8月4日被取保侯审,2017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原志宏,广东法宗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0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楚君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罗楚君脱逃,案件中止审理。现因被告人罗楚君被抓获归案,案件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慧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楚君及其辩护人原志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楚君与郑某共同经营拱北福珠商行。自2012年4月起,被告人罗楚君在拱北福珠商行内售卖DVD光盘。2012年8月3日13时许,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民警在福珠商行内查获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光碟1876张。经珠海市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1876张光盘属于非法音像制品。被告人罗楚君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在审理期间脱逃,于2017年3月10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楚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及DVD光盘名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出版物审查鉴定书,现场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罗楚君是犯罪未遂;2、被告人罗楚君如实供述罪行,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罗楚君犯罪情节较轻,且是初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楚君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录像作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楚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楚君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楚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楚君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非法音像制品光盘1876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娟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毛小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雪艳韩天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