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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1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邹善宏与被告邓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善宏,邓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971号原告:邹善宏,男,汉族生于1957年11月14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被告:邓明,(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邹善宏与被告邓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善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玉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