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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执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李平追偿权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0684执保155号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李平:关于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17年3月1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刘浩支行账号3206252901161000057010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实际冻结37.45元,余额不足),冻结有效期至2018年3月13日止;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3206250101161000749316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102.97元,余额不足);冻结了被申请人在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刘浩支行账号3206252901101000495226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34.90元,余额不足),冻结的有效期至2018年3月13日止;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安阳中华路支行账号00×××81CNYO的银行存款100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24.76元,余额不足),冻结的有效期至2018年3月13日止;于2017年3月17日冻结被申请人黄李平持有的南通皮尔禄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人民币178万元,冻结有效期至2020年3月16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的,则自行解除查封,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