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辖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西藏世立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张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藏世立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张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辖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世立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法定代表人:李方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友,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岭,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兴旺,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汝伟,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藏世立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3民初1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西藏世立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西藏世立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藏世立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根审判员 曹祝萍审判员 魏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