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6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北京康港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康港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6117号原告:北京康港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开发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冯树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得钢,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利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郝海涛。原告北京康港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韬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康港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康港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康港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34元,由原告北京康港兴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彩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