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刑初196号被告人刘力华抢夺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力华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3刑初19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力华,曾用名刘星柱,男,199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2016年2月23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现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力华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莉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力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力华与黄涛(另案处理)二人经商量后,由刘力华驾车来到贵阳市白云区绿地伊顿公馆售楼部被害人周训雄经营的唯一家超市门口附近,黄涛借口买烟让周训雄为其拿了七条福贵牌香烟、一条盛世牌香烟,并趁周训雄不备之际将八条香烟抢走,随后刘力华搭载黄涛驾车逃离现场。经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盛世贵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000元、福贵贵烟七条价值共计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力华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力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力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刘力华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罪判决材料、执行通知、被害人周训雄的陈述、同案被告人黄涛的供述与辩解,白云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力华、同案犯黄涛辨认实施抢夺地点笔录及图片、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力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乘人不备的手段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力华犯抢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但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刘力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于同案犯较小,酌情对被告人刘力华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力华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力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具有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量刑情节及提出判处被告人刘力华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力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原判未执行刑期三个月十五天,总和刑期十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38日折抵刑期38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佳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