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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艺杰与李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杰,李安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400号原告:王艺杰,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安南,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林,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艺杰与被告李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艺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艺杰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艺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王艺杰已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艺杰负担。审 判 长  瞿张莉代理审判员  王 洪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