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民初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艺杰与李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杰,李安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400号原告:王艺杰,男,1994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安南,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光林,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艺杰与被告李安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艺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艺杰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艺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王艺杰已预交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艺杰负担。审 判 长 瞿张莉代理审判员 王 洪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