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5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刑瑞花、张荣青等与王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刑瑞花,张荣青,王蒙,田同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206号原告:刑瑞花,女,汉族,住菏泽市郓城县。原告:张荣青,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蒙,男,汉族,住昌邑市。被告:田同喜,男,45岁,住昌邑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龙泉路车管所南永安保险4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刑瑞花、张荣青与被告王蒙、田同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蒙、田同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蒙、田同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刑瑞花、张荣青撤回对被告王蒙、田同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洪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