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826执155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吉斌与1石华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吉斌,石华章,方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6执155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吉斌,男,1974年11月29日生。被执行人:石华章,男,1969年4月13日生。第三人:方兴生,男,1977年10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吉斌与被执行人石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8日向第三人方兴生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方兴生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石华章对第三人方兴生的到期债权16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海林审判员  黄长春审判员  沈家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星火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第65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