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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冯子辉与胡绍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子辉,胡绍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冯子辉。被执行人:胡绍武。本院在执行冯子辉与胡绍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绍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高金辉审 判 员  王福君代理审判员  薛 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天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