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执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冯子辉与胡绍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子辉,胡绍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冯子辉。被执行人:胡绍武。本院在执行冯子辉与胡绍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绍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高金辉审 判 员 王福君代理审判员 薛 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天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