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民初2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昌吉市二六工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与阿依古力·库尔班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吉市二六工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阿依古力库尔班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01民初2737号原告:昌吉市二六工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永贵,系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阿依古力库尔班,女,维吾尔族,1964年6月4日出生,现住昌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昌吉市二六工镇下六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阿依古力库尔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昌吉市二六工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12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吉市二六工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昌吉市二六工镇红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马旭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颖 来源: